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零物权,是比较常用的一类零物权。包括有两种形式:
(1)自然型零物权。客观上质物不宜使用,或者是质权人客观上不需要使用、不能够使用、不懂得使用,自然而然地形成了零物权。
如果将出质人作为一个考察对象看待,连出质人也属于对质物使用的零物权人,因为出质人已经转移了质押物的占有权,不得回头占有、使用出质物,客观条件限制了出质人的权利与行为。
(2)控制型零物权。控制型零物权,亦称限制型零物权,与禁止型零物权相对,属于程度、级别较低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较宽松的一类零物权。与有物权相对,属于被有物权减除掉的一类无物权。所谓减除掉,是出质人不同意质权人使用出质物,从而不具有使用质物的权利。
排除自然型零物权不能使用的因素,那么,控制型零物权是于具有使用价值的质押物上成立的零物权,是由主观因素造成的一类零物权。质物使用质权,在意定生效条件下,将于“可有”与“可无”之间作出必居其一式的或然选择,选择前者就是有物权,选择后者就是零物权。
本条款所反映出来的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一类的零物权,与质权人的保管义务与担责机制联系起来。这只是第一层意义上的零物权限制,即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的限制。实质上,在此基础上还会有第二层限制,即在有物权基础上再设置零物权限制,出质人可以在其使用对象、方法、时间、频率和质物的维护、修理等方面进行限制,从使用质权的有物权里面梳理出无物权、零物权来进行处理。
顺便说一下,无物权是个数量级的代名词,而零物权既是数量级的代名词,而且还可以是代名词用作动词。比如,当事人合同约定“质押物不得转移给其他人使用”是个使用对象上的无物权,也可视为零物权。如果当事人合同约定“质押物不得转移给其他人使用,否则取消质权人的使用质权”,其中的“否则取消质权人的使用质权”,就是将零物权当作动词来使用了,词义上等于是“使得质权人的有物权减除为零的状态”。
法律的效力不是无穷无尽的,而人的智力是可以不断地发掘的。整个质押担保过程是一场权利搏奕的游戏。至于本条款的规定,是个简要规定,当事人不妨从有物权、无物权、零物权这几个方面来认识,也许更加易懂易记,但本文仍然是有很多方面难以一一介绍,只能是抛砖引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4条
相关名词:
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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