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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2 / 2)

4马古斯?凡洛(前116―前27):古罗马作家。

5孙索里奴斯:三世纪罗马语文学家兼史学家。

1即《阿提刻之夜》第三章第十六行。

2塞尔维乌斯:四世纪罗马语文学家,著有《维吉尔诗集评注》。

matrilongadecem,etc.还有其他上千的魔道疯子,这个数目,再加上法学家的论点,那就更多了,象ff.desuisetlegit.,l***ato,§fi.,5还有inautent.,mense6。还有很多人编造的鸡鸣狗盗的《迦鲁斯法典》7,见ff.,,其他的还有,只是暂时我不敢说。总之有了以上这些律条,寡妇在丈夫死后的两个月以内,尽可以为所欲为,毫无顾忌了。

我的好伙伴们,请你们留意,如果在这样的女人里面碰到一个值得脱脱裤子的,可别放过,只管给我带来好了。因为要是第三个月肚子大了,孩子仍旧是死者的,何况受孕一旦被人知道,那就更可以大胆了,反正肚子里已经满了,放心地乘风破浪就是了!――就拿屋大维皇帝9的女儿朱丽雅来说吧,她就是在发觉自己有孕以后才跟她的相好结交的,完全跟一条船一样,等先把货物装好、一切准备齐全之后,才让领港人上船。假使有人怪她们在怀孕期间还要这样放肆(就是牲畜在怀胎之后也受不了公的来交配),她们就可以回答,这恰恰是因为它们是牲畜,而她们却是女人,所以应该享受她们认为是美好的、快活的小权利。马克罗比乌斯1在《论土星》2第二卷里记载着的波普丽雅就是这样回答别人的。

如果魔鬼不愿意她们怀胎受孕,那就该用一个塞子钻进去,把她们的口子封起来。

3维吉尔(前71―前19):古罗马诗人,著有《牧歌》、《田园诗》和史诗《伊尼特》等。

4拉丁文,全句是:“十个月的长时间曾使母亲疲乏受苦。”《牧歌》第四首第六十一行,译文见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九五七年版,第十九页。

5作者使用当时法学家引用罗马法规的记号,“无遗嘱的合法继承人法”见《学说汇纂》第三十卷第八章第三条第十三节。

6“妇女于丈夫死后十一个月生养子女以及子女之属从法”见《学说汇纂》第三十九卷。

7迦鲁斯:罗马皇帝(251―53)。

8《学说汇纂》:“无遗嘱之遗腹子之产权继承法”及”第七条之人身规定法”。此外,《学说汇纂》第一卷第五十七章第十二条还有:根据希波克拉铁斯的断定,受孕后第七个月生产是合法的。

9屋大维(前63―后14):罗马皇帝。

1马克罗比乌斯:五世纪罗马哲学家,语言学家及**家,做过罗马执政官。

2《论土星》:马克罗比乌斯的主要作品,依照土星七天的运行分为七章,以对话方式论述作者的哲学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