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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2-2(3 / 3)

承认两极物权制并不是一件坏事,至少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刻认识到各种物权关系、占有关系,至少可以成为推定不动产无权占有的一个工具。

自物权与他物权两极分化的物权制的成立,是对立统一规律在物权法应用研究上的哲学模式。尽管自物权或他物权有时候可以独立存在,尽管两极物权有时候时生时灭、时长时消、时静时动,然而,总体布局上依然是两极式的,这一组物权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往往是相辅相成的。

第四板块,补充性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历史在前进,形势在发展,社会在变化,法律也随着改进与提高,各式各样的大大小小的补充规定不定期地公布下来。

物权主体上,由一般民事主体扩展至国有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限制地方政府的审批权限、规划权限和盲目投资建设权限,抑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大拆大迁”、“强制拆迁”的暴利与暴力冲动,力戒他们暴殄天物、铺张浪费等败家子作风,合力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适当地保护耕地面积,对于各级政府采取严格的审计与督察制度,并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带头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法令、条例、条令、政策与规章制度。

对于国有房地产企业,应与其他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除了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形以外,开发房地产不再享受划拨地的优先照顾,不在此领域设立土地资源的先占特权,同样地采取挂牌、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物权本体上,集权与放权的方式不同,所有权之公有、使用权之民有同时在扩大。

一方面,国家所有的地域范围在不断扩大,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在不断缩小。一步步地由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向一元化,即向土地所有权完全国有化迈进。与此同时,不动产投资的公益化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另一方面,民事主体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为中国不搞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搞私有制,主要在有偿使用之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开放。这样做的目的,是遵循价值规律的积极表现,利用不动产资源的经济杠杆、经济价值,合理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变死物为活物与财物,增加财政收入,搞活国民经济。

物权客体上,因土地资源和使用范围的条理化、明细化、规范化以及物权化,将林林总总的不动产占有关系一一展示出来。不动产无权占有的补充规定,大部分不是显示在法律层面上,而是显示在行政法规、法令、条例、条令、政策与规章制度,因为过于零碎与过于新颖,大多数上不了法律的台面,首先是由下位法、下下位法来作为试验性规定。一旦成熟以后,视情况再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来。

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土地法律小全书》,共收录了220部制度法,以下位法、下下位法居多。分为“综合”(节选)、“规则与耕地保护”、“土地权利与登记”、“土地利用”、“土地监察与法律责任”五大部分。所有这些,具有更加前瞻性、更加具体性、更加准确性、更加适用性的特征,因为细节决定成败利钝,不动产占有关系的细节一再刷新,关于不动产无权占有所展示的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

其中,2002年公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是个划时代的专门法,可操作性程度很强。因地籍与地种不同,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的占有形态、占有关系也就不同,掌握了这些法律要件与大量数据,无论是从事专业业务与司法业务,操作起来就容易得多。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列举了一级类3大总纲(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15支目(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设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未利用地、其他土地)、三级168属(从略),所有这些,对于精细化管理、纵横化规范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管理、远程式管理和卫星监视管理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的性质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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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全称是法律限制自物权或他物权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是推定不动产之无权占有的主要办法。并不是说所有的不动产的无权占有皆由法律来规定,在这里不能简单地套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伦理观点。不动产是很重要、很特别、很有价值的一类财产,法律的保护与限制永远是并行不悖的。

不动产占有涉及到多极化、长期化和物权均衡化等条件的制约,不动产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存在某种交叉地带,不能完全肯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推定。

不动产的占有,推定是否合法、合理、合格、合规、合约、合适至关重要,推定不动产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必需的。

通观世界各国,“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是一个共同的命题,结论和事实是其恶意占有更加突出,远远大于善意占有的范围。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时,依法律要件当事人的占有权、处分权是首要的推定程序,依法理逻辑、合同约定或者人事关系、人缘关系、对世关系来推定占有权、处分权是次要的。

中国一直没有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未登记的、登记错误的和虚假的比比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常有发生。问题在于,对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能不信,也不能全信。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对于基于登记生效主义规则的不动产,对于基于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肯定存在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分。

“占有权利的推定”不是“已经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而是必须进行这样的推定,而是需要采取充分想象力的推定,而是要把其占有权利的推定充分发挥到极致,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