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充质量担保
补充质量担保,也是在同类质押物中进行补充担保,出质人对于毁坏、损坏的质物进行修理、维护、翻新,使得其符合质量标准,以利于今后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时能够取得相对理想的收益。至于毁坏、损坏的质物,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日常常识判断。总体要求是宜好不宜差、宜精不宜粗、宜严不宜松。退一步讲,某些没有毁坏、损坏的质物,最好进行翻新、包装、装饰、除绣、除旧处理,使得其美观大方,以求得今后卖个好价钱。这种补充担保,叫做质量担保、技术处理担保、表面处理担保、日常处理担保,也是很常见的担保方式,效果也显著。
(3)补充管理担保
补充管理担保,是出质人对于质物过程性、系统性管理的担保。理论上,补充数量、补充质量的担保,也属于补充管理范围之内。但管理的视角、触角可以延伸到很多地方。如质物妥善保管的信托责任,总体上不完全是质权人的信托责任,有些是出质人的信托责任。如出质人质押的货运汽车,交与质权人占有后,出质人又与质权人商定出租谋利,汽车修理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出质人可以将修理费用交由承租人承担。不过,无论是出质人直接承担或者是间接承担,汽车的按时维护保养与修理是必不可少的。当出质人怠于管理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改进管理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如禁止承租人超载、过度使用、在路况不好的地方使用,并要求及时维护、修理等,都可以列入出质人信托管理责任范围之内。这种补充担保,叫做跟进管理担保、软处理担保、过程担保、制度担保、原则担保,是比较重要而容易忽视的一种形式,应当引起注意。
三、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是法律赋予质权人一项特别处分权,也是一项特别处分质权。
其前提条件是,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出现时,质权人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不落实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前优先清偿债权。另外一种办法,是质权人也可将处分质物的价款提存,等待到质押期届满,再来清偿债权。价款提存比质物提存简单易行,一般不需要第三人来帮助,只需要在商业银行开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的账户,将款项存进银行,等到质押期限届满由双方取出,并正式交付于质权人即可。质权人主持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费用,应当由出质人支付,或者先由质权人垫付并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支付并优先受偿。
本条款之所以未将“折价”处分质押物计入其中,是为了防止质权人自卖自买、贱卖贱买自己所占有掌控的质押物,那样容易造成不公平交易和损害出质人权益的不良后果。质权人擅自“折价”处分质押物损害出质人权益的,应当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是说,在适格条件的情势下,质权人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特别处分权是有物权范畴,质权人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提存,以及即时的或者提存后的优先受偿权也是有物权范畴,唯“折价”处分质押物则为零物权范畴。质权人的有物权与零物权界限是不能混淆和错乱的,否则会破坏正常的担保物权秩序和质权法锁秩序,造成不良的法律后果。
之所以说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是法律赋予质权人一项特别处分权,是指质权人拍卖、变卖质物无须出质人同意便可以操作,出质人对此没有追及权和溯及力。这种特别处分权,叫做“先斩后奏”,是他物权人对于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的“合理侵犯”,而且这种特别处分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是十分罕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