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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 / 3)

抵押权人平时要练好基本功,不能幻想由人民法院保驾护航就万无一失。即使是执行法庭帮助债权人强制执行,有时候也不一定能够执行到位。债务人逃债花样百出,简直是防不胜防。

二、一般分析

此项确定,是混合型、突变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以及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专项优先受偿权一并实现等方面的专项确定。

所谓混合型、突变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是就其总类上不能确定其是属于法定型还是意定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只能将其笼统地概括为“混合型”。

其他情形的拟定集合抵押财产,处于相对复杂的情势下,可能会发生突变。突变的发生,也不能与上述三项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相提并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其纯属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担保法和物权法有个倾向性担保物权规定,凡是抵押权遭遇危险状态时,无论是抵押人愿意不愿意、抵押合同约定或者未约定,抵押权人均可有权提前实现债权。此时此刻的“非正常型”,不再是第三项那种早先意定的单纯的“非正常型”,而是指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双重性甚至于多重性“非正常型”:发生了突发性事件是非正常的,提前实现抵押权也是非正常的。当然,前一个非正常是不合法的现象,后一个非正常是合法行为。

关于本项目政策性强,且有些相当难以理解与把握。有关立法专家为我们指点了迷津:

立法专家指示,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与抵押财产确定,是多种多样的:即可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抵押人有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为保全抵押财产达到一定的数额,以起到担保其债权优先受偿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确定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要求有异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定抵押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抵押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除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要求确定抵押财产外,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抵押人的行为。因抵押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如果原本就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确定后,仍属于抵押财产。(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27~428页)

以上精辟论述很有见地。其指示是为了解决混合型、突变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的技术难题,为抵押权人指明维权的方向。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的监督、调查、确定和维权是相当有难度的,特别是本项目最为突出。签订拟定集合财产抵押合同是容易的,过程控制和实现抵押权是有难度的,两极分化的结果,对于抵押权人时时刻刻是个不小的考验。

以上讲到“需要说明”部分的解释很重要,是为我们解决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的技术难题,指出了一条正确的方向,同时也是众多立法专家集体智慧的集大成者。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确定,概括起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抵押财产被自然灾害毁损、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2)抵押财产被征收毁损、灭失、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3)抵押财产因自然损耗后、市场波动价值缩水后、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4)对于大量将有的抵押财产未确定和未作可行性研究的等抵押财产确定;(5)抵押财产因抵押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原因而导致毁损、灭失的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6)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的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7)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8)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9)同一抵押物上其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顺位、调整债权份额等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10)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严重分歧,不能对于抵押财产和平确定的,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强制性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