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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 / 3)

上述情势下,就抵押权让与而言,因违反了抵押权与债权的附随性原则,抵押权单独让与无效,抵押权人也不得保留无债权的抵押权,抵押权应归于消灭;就让与债权而言,因违反了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等性质原则,受让人仅取得无抵押权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权无以担保保障,且与他人受让的抵押权相冲突,故债权单独让与在这里也是无效的。

2.抵押权人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1)抵押权人单独以抵押权为自己或他人设定担保的限制。抵押权人不得选择性地仅以抵押权为自己提供担保,而自己保留债权。参照“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原则”,适用于“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担保原则”,故可推定抵押权人单独以抵押权为自己设定担保应当是无效的。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参照“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原则”,适用于“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担保原则”,故可推定抵押权人单独以抵押权为他人设定担保应当是无效的。

(2)抵押权人单独以债权为自己设定质押的限制。抵押权人仅以债权设定质押时,构成权利质押,仅限此是可行的。但抵押权人不能自己保留抵押权,特别是在债权质押实现时,抵押权人更不能单独保留抵押权。因为主债权质权的效力当然及于抵押权,成立附有抵押权的债权质权,否则是无效的。

(3)向不同的当事人单独担保抵押权并单独担保债权的限制。抵押权人分别将债权与抵押权提供给不同的人作担保时,就债权设定质权而言,应认为是有效的,成立无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质权;就抵押权人单独设立担保而言,则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上是无效的。

依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等性质推定,并依抵押权与债权的附随性等性质推定,并依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推定,抵押权与债权是同法锁关系的债物权,实为同一个担保物权两种成分。参照“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原则”,适用于“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担保原则”,故可推定,抵押权人向不同的当事人单独担保抵押权或单独担保债权应当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2条

相关名词: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类型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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