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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 / 3)

立法专家告诉我们,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本条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395页)

从立法专家的口风中可以预测,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的希望与失望,应当是一半对一半。物权法出台之前,笔者也参加过某省的物权法草案修改大讨论,听到一些从事农村工作和农民代表们的一些意见,有些主张也是言之有理的。笔者也看到,某些大城市的城中村,私有房屋可以出租,也有利用宅基地集资盖楼房的,这些都被当地政府默认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全面建立”之中,他们一些有钱户不怕“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甚至于嫌自己家的房子太多不能变成现金供家庭花用。他们也有想不通的,为什么自家的房屋能够自由出租而不能自由买卖呢?他们认为,为什么拆迁队可以凭白无故地占领他们的土地,而自己的宅基地却不能抵押与转让呢?

无论怎么着,无论是站在官方一边还是站在农民一边来分析,我们只能承认现实,承认法律。

同是本条款第二项四大内容之一,同是农民们的土地使用权,我宁可愿意将禁止抵押宅基地的规定作为次高级零物权来对待,宁愿将禁止抵押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的规定作为高级零物权来对待。

同是禁止性规定,同是零物权对象,为什么要区别对待呢?道理很简单,因为被禁止对象的客观条件不同,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措施与等级制度不同,可从宽调整的概率不同。并且,其本身的物权等级也不同,群众意见、群众利益取向也不同,能够与房地产市场接轨的机遇也不同。

总之,两者之间不同的性状和条件相当的多,其物权化调整的可行性的差异,决定了禁止抵押耕地、自留地、自留山需要适当相对从紧把握,禁止抵押宅基地需要相对从长计议。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4条

相关名词: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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