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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 / 3)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为是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类似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均衡修补原则,(1)权利人于某些方面承担的义务多一些,可以在某些方面承担的义务少一些或者权利大一些;(2)反之,权利人于某些方面承担的义务少一些,可以在某些方面承担的义务多一些或者权利小一些。出让型土地使用权属于第(1)种形态,划拨型土地使用权属于第(2)种形态。

既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属于“划拨型”性质的,也许抵押权人可以得到相对便宜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受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均衡修补原则的控制,于是乎“权利人于某些方面承担的义务少一些,可以在某些方面承担的义务多一些或者权利小一些”。

其限制条件是:

第一,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统辖权、支配权)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即使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其厂房等建筑物被一同拍卖了,受让的土地支配权仍然属于集体拥有。这是“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均衡修补原则的控制”。

第二,如果该土地原为工业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买受人不能将该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和住宅建设。这是“专地专用制度”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以往的经验证明,城乡各种不动产集合抵押,以国有出让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最优。它最具抵押与转让的自由度,其交换价值最容易得到体现,抵押与转让的失败风险最小,因此上,是最受欢迎的一类不动产集合抵押形式。

相比之下,以乡镇、村企业的不动产集合抵押,抵押人难以获得高价的收益,抵押权人也不见得能够占到多大的便宜。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权属的风险抵押对于抵押权人有很大的隐患。

综合价格与权属风险等因素的性价比,此类不动产集合抵押属于风险性最大的一类抵押权实现形式。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3条

相关名词:

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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