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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 / 3)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样,有些问题争议性很大,又因为中国东南地区与西北地区的土地供求形势不同,以及各地农民的贫富程度不同,经过了反复讨论研究,也不好搞全国“一刀切”,最后仍然搁置下来,交给特别法和地方法来调整。

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相关技术性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相关技术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个品种,是否需要如城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设定地表权、地上权和地下权?

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涉及到是否违章建筑的大是大非问题。从多年来的法律实践来看,许多城市郊区和城中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国家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也一律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制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物权法草案的修改,从第一稿到第八稿,基本上忽视了这一重大问题。出台后的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未提及,宅基地使用权一章也未提及。可能是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一问题。

全国城乡一律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制度,难度并不太大。只要在宅基地审批、审核、规划与登记时加以把关就成就了。

第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如何实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这个问题很重要争议性也很大。1990年***批文搞了有偿使用试点,1993年中央发文不搞有偿使用制度。但是物权法从第一稿到第八稿讨论和审议过程中,总是争论这个问题。

1.无偿使用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最基本的居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无偿取得。

以上意见是有根据的。1997年7月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在此之前,有***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问题,实际执行起来发生困难与冲突。其中,某些城市的城乡结合部,村组内部一地难求,经济合作社或者经济联社自行拍卖宅基地,并且拍卖到相当高的价格。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现在,可能是有关乡镇审批部门予以默认的缘故。

所谓乡镇,与农村经济总社有利益连带关系―即既有最低一级政府的公务员关系,又有所谓“农村集体”的关系。可惜的是,有些法学专家学者,在讨论修订物权法草案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2.有偿使用的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农村存在分配不均、批少占多等问题,无偿取得宅基地,既无法满足农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也影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宅基地应当有偿使用。

以上意见也是有根据的。1990年,***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提出: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时,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既有体现有偿原则,又要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对级差收益较高地段,收费标准要适当提高。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制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尽管以上规定被1993年的“两厅”文件所覆盖,某些地区依然照此文件执行,甚至于受到当地市、区政府的认可。某些城市的城乡结合部自行拍卖宅基地盛行,便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