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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 / 3)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说到底是与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与供求关系有关,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农民的负担能力有关,既然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因素不可忽视,事实要件上不得不承认差别制度。差别制度一如模糊数学,名义上是模糊的,但加权、减权与计算公式可以使之达到精准的程度。

二、关于差别因素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需要注意的差别因素如下。

第一,地区差别因素

地区差别因素,是由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综合形成的有差别的因素,直接与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与供求关系有关,同时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农民的负担能力有关。如果不能搞全国“一刀切”,进而承认差别,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制度的设立就可以有的放矢。

1.东南地区与西北地区的差别

东南地区与西北地区的差别,包括此地区或者彼地区城市与乡村上的差别。从经济地理学上,我们得知,由黑龙江边境黑河市至云南腾冲作一直线,东南地区与西北地区的差别在于,东南地区人多地少,西北地区地多人少。据此,全国可以划分为两大板块,东南板块与西北板块,前者的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适度从紧,后者的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适度从松。

2.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

确定东南板块与西北板块的两大差别成立以后,还要认识到东南沿海地区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三大差别。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的经济来源与收入水平也不同。根据以上情况,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依次为从紧、次紧、从松三个档次。

3.城中村、城市郊区与纯农业地区的差别

城市郊区与纯农业地区的差别,同样有土地可供求关系、地区经济状况和农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决定的作用。相对而言,根据以上情况,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依次为从紧、次紧、从松三个档次。

第二,界别差别因素

界别差别因素,指大农业下面各业界别差别而导致的不同用地需要量。为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效率,提高产业水平,改善村民生活,可以分门别类地进行宅基地供应与管理。

1.牧民与农民的差别

牧民与农民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从业上的不同,导致用地面积的差别。牧民的宅基地当然不需要使用很多土地面积,但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却需要使用大量的土地面积,如羊圈、牛栏、马厩和草库等,远比农民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面积大。因此上,牧民的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从松,农民的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适度从紧。

二是土地管制政策上的不同,导致用地面积的差别。中国对于耕地面积的严格控制,远甚于对于草地的控制程度。农耕地区又多半是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紧缺的地方,又是因为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地方,加剧了土地的供求矛盾。因此上,牧民的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从松,农民的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适度从紧。

2.养殖业与种植业的差别

这里的养殖业,是指夹杂在种植业农村中间的养殖业,不包括牧业这一类养殖业在内。

种植业农村中间的养殖业,主要是家畜、家禽、渔类养殖业,如圈养的牛羊、养殖鸡鸭鱼虾等。包括养殖场、渔场等地方,需要较多的农村建设用地,只要是未使用承包的耕地,应当优先照顾使用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上,养殖的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从松,种植业的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适度从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