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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 / 3)

三、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使用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根据建设用地的种类而确定不同的使用期限,从一手使用权人到二手以至多手使用权人,必须以最高期限为基准进行实时的考量。一手使用权人流转时,可以在国家出让合同的最高期限以内进行自由流转,但必须是不得超过原定的最高期限,并且更进一步地不得超过最高期限减去已经使用期限的剩下期限的最高期限。

一般而论,一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可能、也没有条件超过自己权利范围的使用期限。问题在于,一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于流转土地使用权时,稍有不慎,或者故意作假,有可能对二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流转合同中出现“越权”、“超期”的现象。所有“越权”、“超期”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当然是指“越权”部分和“超期”部分是无效的,不是指完全无效的。即使是如此,因为合同有违反规定的硬伤、瘕疵,此类合同需要重作,但原先约定的合法、合规事项仍然可以继续进行。

如果流转合同中的“越权”、“超期”的欺诈成分成立,一方当事人因此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被欺诈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恢复到正确的合同内容上来。譬如,法律规定,商品房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是70年,开发商在广告中吹嘘为“永久使用权”;有的旧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使用了10年,转让者却说谎称“才用3、4年”等等。合同中出现了这种虚假的使用期,涉嫌欺诈,受害者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越权”不仅仅是指“超期”的越权问题,超越规定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共有权等事项,也属于“越权”范围之内。所有这些越权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某种程度上,比“超期”的越权问题更加严重,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更加严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4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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