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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 / 3)

第39条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破折号)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破折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这里可以看出,所谓“解决争议的方法”,除了“协商解决”是如我们想象的是一样的以外,其他的是出乎意料之外。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在合同中早已约定了的。而我们平时的想象是,首先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间任意选择。连物权法解读文本上和教科书、通说上也是这样认为的。笔者认为,如果说案件标的不涉及到刑事责任案件,通过民事诉讼法途径来审理,这对于民事主体的土地使用者公平一些。很多“民告官”案件,均以民事请求权人失败而告终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与“解决争议的方法”密切相关的是如第7章的“违约责任”。其中第30条~第37条是关于土地使用者即“受让人”的“违约责任”;第38条是出让人即地方政府及其土地、房屋主管部门的“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的条款,显然是一头重、一头轻的样子。客观上,受让人的违约行为及概率多于出让人的违约行为及概率不假。但是,某种意义和某种情势下,受让人的违约行为是出让人促成的。如一些政府官员怂恿土地使用者搞违章建筑,并收受贿赂,狼狈为奸,这在合同条款中却找不到,不免令人遗憾。

第36条是关于土地使用者违反绿地率、容积率以及其他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破折号)‰的违约金。但未见到关于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这又是“出让合同”涉嫌倚重倚轻的条款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向出让人请求附加条款,增加违约金之类的内容,以改变自己过于被动的局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8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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