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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 / 3)

及至孙中山国民政府的耕者有其田政策、中央苏区的土地法和井冈山土地法、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法大纲等等,都是建立在“均田制”即人人平等基础上的土地改革。

所谓土地承包制,就是基本上进行土地的再分配。“公平、合理、效率、均衡”八字方针,应当成为承包期设置与调整的重要原则与指标。其实,土地改革、均田制、承包制等土地改制运动,完全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全策略的系统、动态管理。

3.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农民自治的权利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农民自治的权利,其表现在按照法定的权限分配与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自主选择种植与养殖各业发展途径的权利,自由支配产品的生产、销售与消费的权利,农民兼业化经营的权利等等。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以及农村土地统辖权,是农村集体内部自治的权利。既然政策与法律允许农用土地基于他们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由流转,为什么不可以进行合理调度与调整呢?况且,合理调度与调整是针对土地分配不公平合理来开刀的。外来本村的妇女及子女,他们也要种田、吃饭,也要生存、发展。村、组组织从革命的人道主义出发,进行合理的、必要的调度与调整农村土地,让其他权利人一同享受社会主义土地福利制度的优越性,有什么不好的呢?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执行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承包期由10年期延长到15年期,后来又延长到30年期以上,由农、牧、林三大主业统一承包期到区别承包期,实质上形成了“马太效应”: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分得土地的和分得好土地的,当然心里很高兴。然而,没有分得土地的和没有分得好土地的,当然心里很不高兴。当有的人在花天酒地之时,有的农民兄弟可能会四处流浪,朝不保夕。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也不是万应灵丹,当然需要村民的自治权利来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共管共荣并兴利除弊。

村民的自治权利贯穿于集体成员之间的一切重大事项。基于此自治权利,广大村民需要公平的平均分配与承包期限的良性互动,合理地调度、调整承包土地与承包期,应当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干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6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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