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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 / 3)

(1)都是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等级不同。对于中国法律而言,都是土地使用权人,但前者是一级使用权人、农地出租人,后者是二级使用权人、农地承租人;前者是无偿使用土地的自耕农,后者是有偿使用土地的佃农,属于两个不同的阶级成分。

(2)都是土地使用权人,物权等级不同。一级使用权人、农地出租人是用益物权人,对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长期占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二级使用权人、农地承租人是用益权人,对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短期使用与收益的权利。

(3)都是土地使用权人,物权的取得与变更、转移与消灭方式全然不同。前者依国家的特别政策、登记生效和合同生效而取得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具有普适性和广谱性的特征,其物权效力是长效效力,物权的变更、转移有一定的自主权,物权的消灭为自然减员和国家征收土地而自然消灭;后者依一级使用权人批准与二级使用权人的合约而成立农地收益租赁权,适用对象与范围相当有限,其物权效力是临时的或者短期的效力,物权的变更、转移包括变更登记受一级使用权人控制,物权的消灭首先是合同履行条件、期限的消灭而消灭,其次是国家征收土地被动一起消灭和自然减员而自然消灭。

(4)都是土地使用权人,权利结构不同。虽然都有自负盈亏的自我约束机制,前者的权利结构包括了身份权、优先权、享用权、自主权、流转权、出租权、债权、收益质权、多重收益权、独立抵抗第三人不法侵害等自主自立性复合型权利,这些复合权利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共同行使;后者一般不具有以上复合型权利,主要权利为承租权、限制收益权,且受出租权人诸多条件上的限制,许多重大事情需经出租人同意才能付诸行动。

(5)都是土地使用权人,权利搭载的义务也不同。物权法的一个普遍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正比规则,权利项目越多,义务项目也就越多,反之越少。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收益租赁出租人)的义务肯定会多于土地承包用益权人(收益租赁承租人)。前者与后者形成合约时,可以将部分义务转嫁于后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的“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维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在承包人转包以后,便会形成两者之间的共同义务。

中国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没有“收益租赁权”和“收益租赁出租人”、“收益租赁承租人”等概念,也没有“用益权”的概念,有待于以后加以改进与充实。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5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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