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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 / 3)

2.法律关系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下位法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后出台的同级法律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先出台的同级法律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

已知,《物权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普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普通法。对比之下,《物权法》是居于最高表决权集体通过的、经过8稿定谳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居于次一等的表决权集体通过的、经过2稿定谳的法律,《物权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法律,《物权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结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的内容不及《物权法》第124条规定的内容,应当以《物权法》“农村双层经营模式”为准,剔除“唯家庭承包方式论”的不当思维观念。

二、一般分析

1.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以“分”为标志的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其主要的生产资料农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力属于家庭所有。耕地、林地、牧草地以及“四荒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家庭所有或者个人所有,农民依法取得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农民在自己占用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收获物、孽息物,全部归农民家庭私人所有。

之所以说“农民依法取得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是因为自从2006年起国家统一免除了农民的农业税费,农民家庭及其个人可以自主支配、随意买卖、自主消费其各种农副产品,不受他人的干涉。但是家庭个人对于所使用的土地无处分权,不能自由买卖土地,因此是受国家严格限制的用益物权。

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是自主投资、自主生产、自主收获与分配、自主承担盈亏责任的自由体制。家庭劳动力富余时或者农闲时节,可以自主外出打工或者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

2.统一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以“统”为标志的合作型自负盈亏经营体制,其主要的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力属于合作组织所有。耕地、林地、牧草地以及“四荒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合作组织所有或者个人所有,合作组织依法取得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合作组织在自己占用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收获物、孽息物,全部归合作组织共有。

之所以说“合作组织依法取得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是因为自从2006年起国家统一免除了农民集体的农业税费,合作组织及其个人可以共同支配、共同买卖、共同消费其各种农副产品,不受他人的干涉。但是合作组织对于所使用的土地无处分权,不能自由买卖土地,因此是受国家严格限制的用益物权。

统一自负盈亏经营体制,是二户以上农民共同投资、共同劳动生产、共同收获与分配、共同承担盈亏责任的自由体制。合作组织劳动力富余时或者农闲时节,可以安排全部或者一部分劳动力外出打工或者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两种经营体制的异同点

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与统一自负盈亏经营体制,属于大同小异的农村生产经营体制。

(1)两者之间的共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