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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 / 3)

征收、征用,主要是冲着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来的,冲着土地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动产所有权等方面来的相对较少。因为土地资源是一种很特别的稀缺、多用途、长久用途、很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公共性的资源,又因为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所谓征收、征用,是国家因客观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换成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与客体,以改变土地用途使其发挥出更大的效用。譬如,城市与农村的拆迁工程,国家表面上冲着单位、个人的建筑物、构建物来的,实际上是冲着其土地使用权来的。

由此可见,物权法在规定了所有权人的补偿权之外,再增加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并非是“多此一举”,然而是十分必要的举措。所谓补偿权,应当与所有权(包括制度信托所有权)的补偿权与用益物权的补偿权一同对待,都是补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条款的意思表示,关键部分就在这里。

本条不是补充立法,而是按顺序立法。前两条款对所有权人补偿权立法,本一条款接着对用益物权人补偿权立法,两个部分的立法适用于同一规则与宗旨。

特别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权制度仍然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应补尽补”的原则没有落实。如农村被征收、征用人的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明显的过低,补偿比例明显的不合理。政府征收农民土地拍卖出高达每亩数十万甚至于数百万的价钱,而给农民的补偿费每亩不超过三四万元,甚至于拖欠、截留、挪用、私分、侵占补偿费的例子很多。(2)没有实行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补偿权的一致性原则。城镇中有许多收益承租人每月为租赁商铺等付出不菲的租金和一定的押金。商铺被政府征收或拆除后,商铺所有权人得到了补偿,而承租人却分文得不到,有的甚至于连押金也不退回承租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这部分用益物权人应当是属于法定的补偿权人,他们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这一类刻苦耐劳的补偿权人人数众多,但得到经济补偿的却寥寥无几。现在的情势是,物权法的规定是建设性规定,不是具体的、专门的规定,到底该怎么办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1条

相关名词:

用益物权人补偿权的法定规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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