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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 / 3)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原则上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失主有悬赏广告的,应当据此履行兑现赏金或者实物的义务。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物权法并无明文规定,而有的权威性法学家对此作出了权威性的简要解读。大致意见是,是将此项的处理与自拾得漂流物的处理并列为一大类来解读。

失散的饲养动物,是走失的他人饲养的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宠物、代养的野生动物。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不延迟地主动寻找失主和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饲养保管费用、人工费用、招领广告费用等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失主有悬赏广告的,应当据此履行兑现赏金或者实物的义务;失主没有悬赏广告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拾得人表示感谢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可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处理。

例外情形

新中国没有明文规定先占取得制度,事实上的先占取得始终作为社会生活的习惯法则而广泛存续。除了法律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以外,对于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上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果、药材并取得猎获物、采集物的所有权,国家也不禁止,也存在取得捡拾抛弃物、无主物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两处不同的地方:一是认领期限的不同。物权法规定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的认领期限是六个月,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招领公告的认领期限是一年。二是奖励方式不同。物权法没有规定奖励方式,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了“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德国民法典第971条:“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物的价值在1000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5%%uff0c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u8ba1算,动物,为价值的3%%u3002”

德国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4条分别规定:[蜂群成为无主物]、[所有权人的追寻权]、[蜂群的结合]、[迁入他人被占据的蜂房]等对于我国有借鉴与示范作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4条

相关名词: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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