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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 / 3)

第二重法锁,为特殊性法锁。附带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区别对待:如果共有人出现了与第一重法锁相反的情形,就采取第二重法锁的方案。假设一,按份共有人事先约定了“不按照份额大小来排列权重”,约定了所对应的“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大小相同。也就是参照共同共有的办法来执行。这是共有人的共有权所决定了的,法律并不不禁止。假设二,共同共有人事先约定了“不按照份额大小来排列权重,却按照共有人职务高低来排列权重”,约定了所对应的“共有人职务高低不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大小不同。也就是参照按份共有的办法来执行。这是共有人的共有权和共管自主权所决定了的,法律也不禁止。

“共有人另有约定”所生效的时间,应当在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合约生效之前为要。在此之后所发生的“共有人另有约定”,应当视为无效力。这里的“约定”不仅指合同上的约定,企业章程与生产经营责任制等也是约定,而且是具有较高约束力的约定。

以上两重法锁和“共有人另有约定”的法锁,其法钥是合理合法,对于常规共有人和临时共有人均有效力。

临时共有人,就是常规共有人临时聘请来的、不长期存在共有关系的共有人。如有的合伙企业以引进技术、管理、劳务人才的名义临时聘用的合伙人,可以算作临时共有人。

对于临时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问题,没有约定的就不存在这两种法锁关系,有约定的就可以存在这两种法锁关系,但要约定明确是参照按份共有人、还是参照共同共有人的方法执行。

三、追偿权

因共有物产生共有关系法锁的内外效力的综合,在对外效力方面,法律认定可以不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关系。如果说这种情形一出现,份额小的共有人可以“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为法锁条件,行使追偿权。但是共有人自愿放弃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行使追偿权的主体,不应当局限于按份共有人一种主体。如果共同共有人、临时共有人也具备追偿权的法锁条件,也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是,共有人自愿放弃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既然追偿权的实质是给付,反映到共有人内部,可以是货币、实物给付,还可以是股权等权利给付方式。只要追偿权人愿意接受其他共有人的条件,不限于一种给付方式。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2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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