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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 / 3)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买卖合同中关于“物的瘕疵担保责任”的一项规定。作为综合性财产权法的物权法,是不仅仅限于这一层次的规范与调整的,“权利的瘕疵担保责任”也在规范与调整之列,并且在某种意义上说更加重要,更要关注。

如共有物分割权人分割属于自己份额内的财产,是根据其物权地位与物权价值来进行的,没有权利就不能分割共有关系圈子里的共有财产。问题在于,共有物分割权人的权利往往大过商品交易中买受人的权利。因为欲要分割或正在分割的财产,正是原共有关系人、现共有物分割权人“自己份额内的财产的份额”,主要的不是价值交换,而是权利交换。在合同撤销权、毁损物或者灭失物豁免权以及知情权、议价权、减价权、修复权、抵销权、撤销权,以及权利债权、价值债权、经济债权和赔偿损失物权请求权等各个方面,商品买受人的权利远远不及共有物分割权人的权利。

3.品质责任与适当减免

共有物分割权人行使加权分割权以及实物分割权、变价分割权、折价分割权时,常常遇到“物的瘕疵的担保责任”这一棘手的问题。传统物权法国家、地区都有专门的详细的规定,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都有规定。

分割共有物的瘕疵担保责任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至于品质责任与适当减免,中国物权法和外国民法的规定也是指导性的概要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459条至第493条系统地规定了各种“物的瘕疵的担保责任”。其中,第459条关于“对物的瘕疵的担保责任”的规定是:“(1)物的出卖人对物在危险转移于买受人时无使用价值、通常使用或合同预定使用的适合性全部或部分丧失的瘕疵,向买受人负责任。价值或适合性的部分丧失不显著的,不予考虑。(2)出卖人也对物在危险转移时应具有保证的品质负责任。”中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过于粗疏,对于很多具体问题难以对症入药,法官往往要借鉴外国的同类法律来进行裁判,令人啼笑皆非。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可能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层面,需要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0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分割权共有物分割方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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