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 / 3)

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是从两个以上私人组成的合伙共有关系进行狭义界定的,这是所有权制度决定论加上自然物权法论界定的结果。如果从广义的合伙共有关系进行界定,从所有制制度决定论来进行界定,那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合伙”,就有政治权与财产权两权合一了。从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来进行解析,很多传统的理论都要刷新或者改写。从政治权上划分,无论两个所有制之间出资是否共同共有的,恐怕都要以“按份共有”来对待了。

社会在变化,时代在发展,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如果说我们的思维还是停留在几百年前甚至于几千年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上,那无异于自取其咎、自缚其手脚。

二、一般分析

合伙共有被定义为“共同共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合伙体制的共同性。

以数人结成的财产和权利关系,认定为财产和权利的共同体。没有共同体,合伙体制就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维系。即使是按份共有制,也是财产和权利的共同体。

合伙共同体的成员,是财产权利的共同成员。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输出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其中,劳务输出的合伙,可以只出力而不出资,同样可成为合伙共同体的成员。

合伙共同体的成员有共同管理权和财产使用权。依照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物上权利的共同性。

共有(dominium),于罗马法中的直接意义,即共同、连带地控制处分,而且是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在此意义上,其显然是一种“共同共有”,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作后世“合伙制度”的最早雏形。有的罗马法学家称之为“合有”,后世有的民法学家称之为“公有”或“公同公有”。

中国民法通则虽然也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但哪些是按份共有,哪些是共同共有,并无明确规定。

共有,基于共有人意思发生的有:共同合伙、共同继承财产、共同受让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等;基于客观事实的意思而发生的有:物的附合或混合、共同发现埋藏物、共同拾得遗失物等。

合伙共有与其他共有一样,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可以分析的,但物的权利是捆绑在一起的。一种物只能是一个所有权,不能说有几分之几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可分割,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也不可分割,都应当看成是一个整体。

合伙企业法第259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这就是说,合伙企业不论出资份额多少,其应有权利应当是同等权利,而不是什么“按份权利”。

第三,核心财产及权利的共同性。

不按份共有、均份共有可定为纯粹的共同共有制度。但是,许多合伙企业是按份共有的。既然合伙共有制是将共同利益放在第一位、将个人利益放在次要位置上的,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的一些核心财产要保持一定的共同性。否则,合伙制就会走向衰败甚至散伙、破产。

合伙企业法赋予合伙人以平等的权利义务,就是要刻意淡化个人财产的权利,防止个人的财产权利走向极端,恐怕对于合伙企业的长远规划、长远目标、长远利益不利。合伙企业法第31条专门对于企业的核心财产及其权利进行共同管理与处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按照合伙协议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