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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 / 3)

通过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来看,明确规定了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即遭受来自于相邻不动产的污染物侵害时,此种侵害是轻微的或者是短暂的,或者按地方习惯认为不构成侵害的,则权利人应当容忍,不能阻止相邻不动产排放或施放轻微的或者是短暂的污染物。只有此种侵害超过必要的限度或者可容忍的限度时,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邻不动产义务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这样的规定,将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之有物权、正物权、自由物权以及无物权、零物权、反物权和限制性物权、禁止性物权全部区分清楚了,正确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矛盾就公平合理了。

中国物权法没有跟西方民法那样明确规定相邻不动产义务人各种“容忍和合理侵害的义务”,包括相邻不动产关系人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之容忍和合理侵害的义务,但物权法第84条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隐含并巧妙地规定了“容忍和合理侵害的义务”。但互负或单负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应当容忍,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受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不动产相邻关系环境保护之权利与义务、有物权与零物权是互反的和相互制衡的,普通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以及成文法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是可以交叉规定的,一分为二地看待不动产相邻关系环境保护零物权是必不可少的。

二、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主体

不动产相邻关系环境保护零物权的主体,本条款特指“不动产权利人”,主要指居民区的自然人业主和居民、外来人员,以及收益租赁关系人、使用租赁关系人、物业管理服务人等,有关的法人业主和动产权利人也可以参照本条款执行。民法、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意义上的环境保护之零物权的主体,确定与行政法意义上的环境保护零物权的主体有一定区别。但是,在下几种情况下,应当适用于或者说统一于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环境保护零物权的主体:

1.居民区内部的零物权主体。居民区内,每个业主即不动产权利人,也包括动产权利人、本地居民等。此项零物权主体,是物权法本条款主体的基本形式。最主要的零物权主体,是住宅用房、经营性用房的所有权人与共有权人,对于物业小区及其周边的环境保护负主要责任。

2.居民区内部外来人口的零物权主体。居民区内,借居、租居在此的外来人员,统称收益租赁承租人、使用租赁承租人或者外来的居住权人,也包括非业主的工商业者,在居民区生活、工作一天,即可列为居民区内部的零物权主体。

3.居民区以外的零物权主体。指居民区以外的法人、自然人(不限于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对于居民区产生环境污染者,也成为环境保护零物权的主体。

4.间接的零物权主体。所有的建筑、装饰材料的生产商、经销商,不得生产、销售有害物质的建装材料,否则,也成为间接的零物权主体。从大量案例来看,建筑装饰中的纠纷案,以装饰油漆、大理石板材不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案由为多见。如装饰油漆恶臭,是因为富含酚醛树脂、二甲苯等可致癌的挥发剂;大理石板材和宝石越是美观漂亮,所含的放射线剂量越高。甚至于有的地方因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发生了人员中毒伤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