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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 / 3)

为什么说“业主委员会直接掌管维修资金是最优化选择”?

道理很简单,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组织,又是非营利性的义务组织,最能设身处地地为广大业主着想,为广大业主当家理财。并且,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身是本地头的业主,不仅仅与其他业主朝夕相处,情投意合,而且有自己的一份物业作担保,甚至于可以全家人的人格作担保。当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侵害业主的权益时,业主们可以驾轻就熟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同了。他们是业主的信托组织,又是营利性或者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经常受利益驱动,千方百计或者巧立名目地向业主多收费、多重收费或者多向收费。如果业主们将日常、远期、特殊的维修保养费用一古脑儿全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支配使用,资金的利用效率肯定要大打折扣,业主资产流失将是很大一笔数目。并且,物业管理企业并非业主成员,甚至没有物业抵押担保,随时随地可以卷起铺盖走人,如果他们卷走大笔款项逃跑的话,业主们的损失就更大了。两相比较,最信得过的肯定是业主委员会这样的自己的组织。

2.维修资金的日常共管

本条款是规定了“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笔者的意见是应当按月公布,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预先公布、及时公布。主体上,应当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同时公布,需各自公布。账目上,应当是明细表的逐项逐数目公布。数目公布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要甄别公布数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功夫在于全面检查、审计收支的账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的及时公布,是维修资金日常共管的重要形式之一,应当列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日程之中,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更不能把这件大事当作可有可无的的事情来对待。而广大业主应当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民主共管权,投身到这项民主共管事业中去,为自己也是为大家开辟一条更加美好而和谐的坦途。

业主们应当意识到“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只是维修资金的日常共管的一个环节而已,大量的工作是散布在每一个过程之中的。同样是公布,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布与业主委员会的公布可能会有账目出入。况且,许多物业管理企业长期不公布资金使用的账目,有瞒天过海之嫌。

相关规定:物权法第79条

相关名词:【业主建筑物共管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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