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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 / 3)

中国物权法第65条规定的私人增益所有权,包括私人合法的储蓄增益所有权、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私人合法的继承或继受增益所有权等四大类型,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部分的私人增益所有权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有信托关系与独立财产关系的、单重与双重信托关系的、涉公财产与不涉公财产的、上市公司与一般企业的以及法定的与意定的、法定的与意定的相结合的等等各种私人增益所有权,规范与调整方法是有一定区别的。

私人增益所有权的物权化方针,与公有财产增益所有权的物权化方针有很大的差异,归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定的范围小一些、意定的或者法定的加意定的范围大一些。但一旦私人增益所有权越权或者行使不当,也可能触犯刑律,将受到刑法的追究,这一部分完全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第65条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表明了法律对于这三大类私有财产增益所有权的严重关注程度。中心词“合法”,既有保护、又有限制私有财产的目的意义。

私人,是指对国家、集体相对应的物权主体。主要指中国的公民,也包括在中国合法取得财产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双国籍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非公有制企业法人或者法人代表。

二、三大类增益所有权

1.储蓄及其增益所有权

储蓄,这里主要是指日常生活中为货币保值增值或者财产安全而作出的存款储蓄。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暂时不用的货币存入银行、城镇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信用机构,当存款到期或者客户随时兑付时,由以上金融信用机构保证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一种信用行为。

储蓄,分为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以及银行储蓄、信用社储蓄、邮政储蓄等类型。金融信用机构的信用等级决定了他们的服务质量、行业责任和公信能力,也决定了储蓄所有权人的储蓄风险与储蓄收益。

储蓄所有权,包含储蓄本金所有权和储蓄利息所有权,两者相加可定义为储蓄增益所有权或者储蓄可增益所有权。储蓄增益所有权具有财产保值增值、财产安全储存或者财产储备的重要意义,具有普遍性、双盈性、安保性的特征。

2.投资及其增益所有权

投资,是指将现有的资金或者可用于消费的价值物投入到未来可以获取更大价值的经济活动。投资的途径、方式多种多样,私人投资比较方便的是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以获取更高的资本收益,也有的将资金投入到企业中去以便获取更大的资产收益。

投资所有权,包含投资的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资金或者股份所有权和投资收益所有权,两者相加可定义为投资增益所有权或者投资可增益所有权。投资增益所有权具有财产保值增值、为社会和个人创造财富的重要意义,具有趋利性、业迹创造性、可选择性的特征。

3.继承及其增益所有权

继承权,是指在自然人去世以后,权利人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而承受遗留财产的权利。继承权一般是授予与传承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者家族成员,是私人传来取得的一种主要形式。主要是按照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分等级的私人继承方式。另外,受遗赠权,也是在自然人去世以后,权利人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而承受遗留财产的权利,但不一定授予与传承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者家族成员,主要是指与遗赠人关系要好或者密切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