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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 / 3)

对于私人财产有物权的限制,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有时候会反复进行、会花样翻新、升级升温,有时候会反攻倒算,总之是各种手段都会使用。

自由是对纪律而言的,非法是对合法而言的,保护是对限制而言的,有物权是对无物权而言的,正物权是对负物权而言的,正规则是对潜规则而言的。只有辩证地对待私人的财产权,才能使私人的财产更加合法,更加干净,更加荣光。

2.正物权的限制

私人合法取得某种财产就跟着设立了对应的财产所有权,并且该财产权是处于成长阶段,这就具备了正物权的特征。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也可能有另类形式的限制,这就是正物权的限制。

就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正物权的限制就是加强型限制。对于有物权的限制是出于政策性物权、技术性物权的一般化限制,基本上集中于隔离型限制;对于正物权的限制要在有物权基础上加强限制,基本上集中于禁止型限制。前后两种限制,都是混合型限制,甚至于都可以贯穿到剥夺型限制等级上来。

有物权,是指合法的私人财产全程合法,是一种客观存在状态;正物权,是指在有物权基础上的一种可扩张状态。当物权扩张时,原有的物权平衡状态被打破,物权秩序重新建立与维持,与之对应的私人财产权人在物权成长与扩大的时节将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与义务。这就意味着正物权的限制不同于有物权的限制,应当是加强型限制。

就法制体系而言,对于有物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民法的限制,主要通过民法、合同法等民法来实施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也会涉及到行政法、刑法方面来,但是毕竟是由民法牵连出来的限制。对于正物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行政法、刑法方面的限制,法制威权化方面大大优于民法,限制、禁止、惩罚、打击的力度往往比民法威猛得多。

正物权的另类解释,就是物权人必须将自己的物权端正,不能走歪门邪道,更不能违法乱纪。有种类繁多的禁止性条款和剥夺性条款与之抗衡,有相当大的威慑力,可以利用公权力快马加鞭快刀斩乱麻。如赔偿损失、罚款、剥夺个人财产、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等,所有这些,都可以针对私人物权特定的不端行为、非法行为的。当然,要求物权端正,不仅仅单指私人,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一视同仁。

正物权的威慑力量不仅仅在于惩罚与严惩上,更有意义的是对于严重犯罪行为与犯罪分子的打击往往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公诉的力量比民诉的力量更加强大更有效力。

对于私人财产正物权的限制,有私法公化、私权公化的倾向。所谓私法,是大陆法系的说法,英美法系民商合一,社会主义法系公私合一往往不分什么公法、私法。

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就是指民法典中的所谓“自治”的各种法律,是专门保护私有财产为出发点的。中国的物权法则不同,虽然模仿了德国物权法,但也破天荒地将国家物权、集体物权加入其中,体例上不分公与私。如果不从体例上考量,而单单从保护私人财产上考量,“私法”(保护私产的法律规定)还是客观存在的。随着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公法公权不断左右传统的私法私权领域,不受公法公权干涉的权利无一例外地受到公法公权上的限制,以财产所有权最为显著。当代各国基于环境、交通、人口、资源短缺、国防建设、财政收入、社会和公共福利等问题的压力,均通过公法公权上的强制性规定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甚至对一些重要领域、重要财产通过国有化途径,排除个人所有权的势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