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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 / 3)

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资产享有全体制、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监督管理的权益,包括全部的静态与动态监督管理在内。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三、国有企业的财产受法律特别保护

国有企业的财产受法律特别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75条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的经理人等关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资产的,依据情节以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实行一长制后,企业内部和外部民主化管理成为最薄弱环节。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7条作出了重要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与建议。”人大、政府、国企、经理人和职工对于保护国有企业的财产都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而立足点应当放在民主化管理这一边来。特别是要突出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民主权利。

60多年来的历史充分证明,国有企业的职工民主化管理之“鞍钢宪法”和“两参一改三结合”,是最佳管理方式。实行一长制后,将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工人群众边缘化,由厂长、经理一人独裁专制,企业经理人腐败无能现象呈高发趋势,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事实证明,不理顺国家法人、国家出资人、国有企业和企业经理人与企业各类组织、普通干群的物权关系,丧失企业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作风,定会将国有企业的管理引向歧途,教训与代价是极其严重的。严格执行物权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是个严峻的考验。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5条

相关名词:【国家出资人权益】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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