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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 / 3)

国家法人或者国家的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也不能滥用权利,更不能带头负债豪赌房地产,更不能将宝贵的土地资源贱卖、随意出租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在这个方面,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比中国大陆地区的土地管理法更加严格,丝毫也不含糊。如果一个国家光依靠房地产行业来兴国,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是赌徒式经济,是很容易输个精光的。纵然有唯一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也不能保证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

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是一种很特殊的原则,其他的所有权不见得能够执行的这种原则,唯有土地所有权可以而且必须执行这种原则。

人类社会的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物权模式进行了很多种试验与选择,奇迹般地发现,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对于私人并无大障碍。

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哪怕法律的天平是向私有者倾斜的,而实际操作上依然故我地存在许多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倾向。最典型的是地役权,地役权人仅凭其法律地位甚至于不经过什么付出,也能将土地所有权人盘得团团转。法律实践中,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很少受到法律限制的,而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往往是行不通的。

七、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严格区分原则

各国物权法的一个重要职能与原则,就是一定要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这是区分自主性土地使用权与他主性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办法。否则,混淆两者之间的界限甚至于颠倒黑白,那么,权利人的权益就难以保证。

土地物权的最佳组合模式就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千万不要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看得那么轻,千万不要把单位、个人的土地所有权看得那么重!有的国家在修改宪法时,有的官员就说了,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能归为国家所有,农民阶级跟着我们党闹革命几十年来贡献很大,突然宣布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民心理会承受很大的压力云云。说实在的,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需要土地所有权干嘛?不如授予他们以土地使用权实在一些。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没有中间道路可走的,走邪门歪道更是行不通的。不是谁当的官大、权力大或者势力大就一定掌握了真理,强权政治是代替不了真理的。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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