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国家法人设立、专制、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原则立场
国家法人设立、专制、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并不是凭空想象的,是根据土地支配权的一系列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和物权辩证法来定位的。
单从土地支配权的物权辩证法来定位,就有很多原则立场。
1.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2.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平衡原则
3.特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4.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5.国家法人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四统一原则
国家法人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的设立与行使、保障,比任何一种财产支配权所起的作用与发力程度都大得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的执行效力,从法律制度上到法律行为上非统一不可。
(1)国家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
(2)国家专制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统一保护原则
(3)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
(4)国家土地公益权与国家土地自益权统一保护原则
6.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
7.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严格区分原则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没有中间道路可走的,走邪门歪道更是行不通的。不是谁当的官大、权力大或者势力大就一定掌握了真理,强权政治是代替不了真理的。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
第三,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专制是利众的不是专门利己的。
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当然要专制,当然是利众的,不是专门利己的,跟其他各种物权人的物权价值观与行动目标是完全不同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最根本最有效最科学的专制应当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专制,只有这样才能统一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制度信托关系,彻底理顺各种土地资源的物权关系,使得各个层次的土地使用权都恰如其分地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既利国又利民,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预防土地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国家主权债务与房地产经济危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民众的土地使用权与住房使用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民众享受福利社会主义的各种优越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国家不分大小,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种姓和社会制度,土地所有权只能以国家所有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集权制来管领全国的土地所有权。从国家诞生的第一天起,整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全部归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消亡,这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归于他国所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是什么厚黑或者****形式的“特权”,而是理性的回归罢了。从这个意义上来,国家法人的专权与专制是天经地义的,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是符合一切天理、法理和伦理的。
为什么农村集体有土地所有权而城市集体没有土地所有权?为什么市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而过得非常实在,农村集体有土地所有权反而过得很不实在?农村集体与个人都不能自由买卖土地与房屋,怎么个行使土地所有权?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专制是利众的、不是专门利己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既不能专制、也不能利众,授予集体的这种高级所有权到底有何用处与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