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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 / 3)

农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值相对较低产业,国家减免农业税以后,农业土地使用权成了农工与农民的土地享用权,农业工人和农民得到了实惠,但仍然有一些农工与农民生活条件难以提高。国家减免农业税以后,会减少国家收入,加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农业贫困县的扶持政策面临着许多考验。许多地方将以种植业为主转移到养殖业为主,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得以提高,国营农场的龙头地位与带头作用得到巩固。

国家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与集体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在权能上是基本相同的,但势力范围小一些。毕竟国家控制的这几类自然资源比集体控制的地盘小很多,很多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土地国有化、合作化、机械化、水利化和现代化,国营农场有许多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当前及今后的基本方针应当大力支持发展国营农场,走科学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道路,对于单干制进行必要的调整与限制,对于公有制进行长期的扶持发展,才能彰显国家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的实际效力,彰显政府的信托责任和国营农场的信托责任的圆满成效。

三、土地所有权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区分

宪法、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为了行文简便却把不该合并的同类项也合并在一起了。依据物权法理学上的“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而地上随着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有一定的区别,另外还有地下储藏物所有权、地下埋藏物所有权等另类所有权。同为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国家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原则上是全能的、立体的;集体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不是全能的、立体的,基本上集中于地表所有权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

行使和保护国家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重中之重在于行使和保护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物权的核心价值与作用也在于土地所有权。有的人会以为物权法本条款的确认与保护重点是保护树木、牧草等地上附着物,其实不然。如果土地所有权得不到保护,地上附着物怎么能够得到圆满的或者长久的保护?

关于土地类型及其保护重点。中国台湾土地法第17条规定,农地、林地、渔地、牧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等,不得转移、设定负担或租赁于外国人。地种的概念多、有好几种,共8种土地。中国的几百部“涉土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闻所未闻。他们这样规定的中心思想在于,一定要将土地所有权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区分开来。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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