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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 / 3)

国家法人是一部超大型政治机器,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使命是无所不包的,是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地履行这些“政治合同”。对外要反对政治侵略、经济侵略、文化侵略、军事侵略、领土侵略和其他各种侵略,御敌于国门之外;对内要不停步进行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军事建设、福利建设和其他各种建设,要解决全社会的各种矛盾,解决各种财产、物权纠纷;正确处理好国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国企业的分配关系,正确处理好突击发展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等。

2.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轴心

国家法人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核心和轴心,有着自己的核心价值观、核心权益观。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也是为了这种根本的需要。政为民所专,权为民所设,利为民所谋,责为民所系,义为民所担,心为民所想,德为民所道,力为民所出,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新起点。这就是国家法人的核心价值观和核心权益观。

国家法人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和人民政府。执政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纪律规范和全体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代表全国全民族的根本利益。人民政府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大管家,为全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当家理财、当家生产、当家分配、当家建设、当家消费,为全国各阶层人民服务,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保护好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

虽然物权法强调各种物权主体一律平等、互不干涉、互不侵犯,这应当是在一般流通领域物质交易、物权交换时等价交换的平等,适用统一的物权规则,适用统一的物权请求权和诉讼时效。实际上这是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定的范围,与制度物权法规定的范围是有很大的差异的。从政治经济学上解释,总体物权上仍然存在“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情形。

国家法人的专属、专有所有权,是天生的所有权,特别是国家专属所有权是固定的特别所有权。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就是以一种完全绝对的所有权、完全消极的权能来昭示的,就是这么个道理。

国家的专控所有权也是国家法人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国家,肯定存在专控的领域和执行专控的国有企业,否则,这个国家肯定是一盘散沙,肯定会发生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甚至于导致国家破产。

3.国家法人所有权是全国各种物权的领头羊

国家法人因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掌握了全国大多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拥有庞大的专属所有权和专有所有权、特种所有权或者专控所有权,成为物的效用的最大受益者,是激活和利用物权的领头羊。

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又是主物权的管领者、控制者,也是国有资产的归属者、分配者、消费者。国家的一切权力、利益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