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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 / 3)

关于占有权的定义,主要是从普通物权法角度来简单定义的。在所有权中心论框架下是相对自由往来的基础性物权,较少有公法的限制和法锁的牵涉,故所有者的占有权能够相对独立自主,他物权者的占有权取得的机会也较多。然而,在担保物权法之债权中心论框架下,对于普通物权法的占有模式进行了重新规范与调整,占有权只不过是过渡期的权利,他物权者的占有权可以依法压制所有者的占有权,民法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均有所增强。更有甚者,在制度物权法之公共利益中心论框架下,所有者或者制度信托所有者的占有权大多数为固定、半固定的控制权,对外和对内的限制程度大大加强。除非在一般流通领域或者分配制度上会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占有权方式接轨,是不会轻易成立合同占有权的。

合同占有权,实质上是占有权分离,也就是所有权人将实物的占有有目的、有期限地分离给下级物权人,仅转移实物的占有,而不转移实物的所有权。关联物权的占有、信托物权的占有以及担保物权的占有,大量存在着合同占有或者占有分离的现象,目的在于发挥物的效用或者经济功能。

在普通物权法系中,合同占有存续期间,所有权人之占有是主占有或者不受无故的限期占有,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占有;他物权人之占有是次占有或者限期占有,是受他人干涉的合同占有。

在担保物权法系中,合同占有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即债务人之占有是次占有或者限期占有,是受债权人干涉的占有;他物权人即债权人之占有是主占有或者受有缘故的限期占有,是受法锁关系甚至于法律关系干涉的占有。

在制度物权法系中,不怎么讲究合同占有,只是从专属占有权、专有占有权、专控占有权与一般占有权等四个方面来规范与调整占有权,重点在于打击非法的占有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仅仅关注普通物权法之占有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不同法系的占有权价值观和物权规律性是不相同的,需要我们量体裁衣、对症下药。特别是在制度物权法系中,限制与禁止私设小金库、擅自修建豪华型办公大楼、采购豪华型小轿车,或者防止公款或者公物私用等特权的滋生蔓延,有着重要和长远的物权意义。

有的国家没有将占有一项写在所有权条款中,但并不排除占有权的效用。一般而论,物的所有,就包括了占有。

二、占有分析

1.占有

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者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权人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害。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对于不动产,一般为法定的占有,意定的占有必须符合法定占有的行为规范。

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两大类。所有权人自己的财物自己占有,此为自主占有,亦称之为法认占有、支配型占有;非所有权人将所有权人的财物变更为自己占有,此为他主占有,亦称之为事实占有、被支配型占有或者法锁控制型占有。所有权人的占有与他物权人的占有有着本质的区别,物权价值大小不一,在物权关系中扮演的角色也不相同。

占有,是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是对于标的物的实际管领或者控制,是所有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物尽所能、物尽其用的一种好办法。物权人要成为所有权人,首先必须将标的物据为已有,才能对此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实际管领或者控制,才能发挥物的物际效用。